2025年07月01日 11:07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许可证简介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文化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凭证。
营业性演出定义: 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售票或接受赞助。
支付演出者报酬。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
其他营利方式组织的演出。
适用范围: 凡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论表演团体/个人来自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其承办/经纪机构均需
依法取得此许可证。
二、核心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专业人员: 拥有 3名以上 持有有效《演出经纪资格证》(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资金保障: 具备与申请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经营场所: 拥有与业务范围相符合的固定经营场所(需提供使用权证明)。
三、申请材料清单
请准备以下材料(通常需加盖公章):
申请书/申请表: 文化行政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
新设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存续公司/组织: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证明:
3名及以上专职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复印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
对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其为申请单位专职人员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具体要求需咨询当地审批部门)。
经营场所证明: 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资金证明: 验资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或近期财务报表等(证明具备开展业务所需资金)。
(如适用)增设业务申请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其现有经营范围内增设演出经纪业务的,提交上述第1项(申请书)和第4项
(专职人员证明)材料即可。
四、受理流程与原则
受理机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通常是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受理。
受理岗位: 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受理原则: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处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无需许可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
材料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当场或 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五、重要提示
专职人员认定: “专职”通常意味着该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具体认定标准需遵循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
材料要求: 所有复印件材料应清晰,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具体要求可能因地略有差异,申请前务必咨询当地文化主管部门。
审批与颁证: 受理后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符合条件者将获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