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2025年07月01日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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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证简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任何机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此许可证。


‌二、核心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或企事业机构‌。

‌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专业与资源保障:‌

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数量及资质具体要求见申请材料)。

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充足资金‌。

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固定工作场所‌。

‌合规记录:‌

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机构自身‌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其他要求:‌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请准备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可能略有地域差异,请以当地审批部门要求为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 (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1份)。

简历 (原件1份)。

‌专业人员材料(至少3名):‌

身份证复印件 (每人1份)。

简历 (每人原件1份)。

‌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 国家承认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机构颁发的‌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工作证明‌等 (复印件1份,‌

原件备查‌)。 (关键点:需提供原件供审批机关现场核验)

‌授权委托材料(如非法人亲自办理):‌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主体资格证明:‌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关键要求:‌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相关表述‌ (如尚未包含,需先完成工商经营范围变更增项)。

‌股权结构与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复印件 (1份,需‌加盖公司公章‌)。

章程或需额外提供材料以清晰展示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 (需有工商部门盖章证明或股东签字确认)。

‌股东材料:‌

若股东为‌企业法人‌:需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其公司章程 (显示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逐层上溯至最终出资

人,加盖该企业公章)。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1份)。

‌材料规格:‌


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A4纸单面打印/复印。

在指定盖章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四、审批流程‌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广播电视局)‌ 提交全套申请材料。

‌窗口受理:‌ 审批机关服务大厅接收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业务处室审查:‌ 相关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领导审定:‌ 主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结果送达:‌ 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或广播电视局)‌

‌六、办理周期‌


法定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不含材料补正时间)。

‌七、许可证有效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2年‌。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